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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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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提供專業學識之鑑定服務,特訂定本辦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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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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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辦法就受委託之案件,提供專業之鑑定服務。適用對象:校外之公司行號、財團法人、政府機關、或一般民眾。為維持鑑定之公信力,本校教職員生工警等並不在此服務範圍之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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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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鑑定服務項目包括:專利權侵害鑑定及其他本校專業領域之技術鑑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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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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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需校方提供行政支援之委託案,由學術研究處為收件窗口單位,並依本辦
法之規定辦理相關作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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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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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業程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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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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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委託單位發文或個人將申請意願以書面方式,向學術研究處提出要求,
由學術研究處徵求適當之教授負責召集,組成鑑定小組,小組設召集人一名及至少一名之其他成員,並由鑑定
小組研判是否接受委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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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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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同意接受委託,由鑑定小組與委託單位或個人協商簽訂委託契約,委託
單位或個人並應提供相關資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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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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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經協調,無法尋妥適當教授成立鑑定小組或認為不宜接受該委託案時,
由學術研究處發函回覆委託單位或該個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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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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鑑定案件之行政管理費最低為經常費之百分之十,若需使用學校設備進行鑑
定,則依實際情形酌予增列管理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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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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鑑定小組召集人負責進行鑑定案件之連絡、鑑定報告之製作、進度之控制及
行政作業等事項,並有義務對外說明鑑定結果;鑑定小組之其他成員負責鑑
定案件實質內容之審理、協助鑑定報告之製作、行政支援等事項及輔助召集人對外說明鑑定結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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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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鑑定小組依據事實及專業判斷撰寫鑑定報告。報告由鑑定小組成員簽署完成
後,由召集人將一式四份報告送交學術研究處申請用印發文。報告兩份寄交委託單位,一份學術研究處存檔,一
份由召集人留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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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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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,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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